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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政府工作规则和中国地震局工作规则精神,结合省地震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地震局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赋予的职能,执行中国地震局、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和指示,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构建廉洁勤政、为民务实的和谐团队,形成行为规范、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营造团结奋进、开拓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本规则同时作为党组工作规则适用。党组书记的工作程序依照有关局长的规定;党组纪检组组长和党组成员的工作程序依照有关副局长的规定,不再分别表述。
第四条 省地震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巡视员、副巡视员受局长委托,负责指定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第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第一副局长不在济南时,由局长指定一位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本人或由局长指定的其他副局长代行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全局工作。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督促、协调落实各类会议决定事项和局领导交办事项。
第六条 各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
第二章 会议和决策制度
第七条 省地震局及各处室要完善决策规则,严格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省地震局实行党组会议、党组例会、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机关全体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各分管局长可随时召开有关处室参加的工作协调调度会。
第九条 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党组书记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一)年度预算、决算安排;(二)机构调整、干部任免等组织人事问题;(三)预算外大额经费调度;(四)民主生活会;(五)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参加。一般情况下,巡视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处处长、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指定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局党组例会一般在每周一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一)传达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二)检查、调度、部署全局主要工作;(三)研究决定部分工作事项。
局党组例会由局党组成员参加。巡视员、副巡视员、办公室主任、人事教育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纪检监察审计处处长、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党组书记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增加列席人员。
适逢月初(月底)、月中的党组例会,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向局党组汇报本部门的阶段工作进展和工作计划,会议主持人另有特殊安排的除外。其中,月初(月底)的党组例会召开时,各处室、单位需书面汇报月度或季度工作总结和计划要点,并在会前将书面汇报材料按局领导人数外加2份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并送交局领导阅存。
第十一条 局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尽量与月初(月底)、月中的党组例会合并召开,必要时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审议以省地震局名义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报送的重要公文或重要材料;(二)审议拟送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的部门联合发文,局制发的防震减灾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三)审议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防震减灾工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的筹备方案、领导讲话;(四)研究重要的防震减灾业务政策和涉及全体职工利益政策的制定、调整;(五)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六)研究审议拟新出台的机关规章制度;(七)其它应在局办公会议范围内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办公会议由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局长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主持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决定扩大范围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增加列席人员。
第十二条 局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某个专门事项。党组成员和议题相关的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长、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副局长主持会议。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决定增加列席人员。
第十三条 局办公会议和重要专题会议实行议题提报制。需提交局办公会议的议题和提交局专题会议的重要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并以签报形式征得分管局长同意。处室(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处室(单位)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局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分管局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交会议。
局办公室负责对主办处室(单位)报送的议题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会议研究规定的,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排出顺序,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列席人员,然后通知议题主办处室(单位)按参会人数印发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在会前一天交参会人员阅研;准备在会上使用投影演示的,也应在会前一天将书面议题材料发至局领导、局办公室和议题主要涉及到的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阅研。
第十四条 局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事的一般程序是:(一)审阅材料听汇报。与会人员认真阅读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仔细听取议题提报人的汇报。(二)发扬民主谈意见。与会人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交会议研究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就赞成与否表明态度。(三)集思广益作决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集中大家意见,主持人对会议讨论的各项议题作出决定意见。
第十五条 局党组会议、党组例会、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无实质性决定内容除外)。局党组秘书负责记录党组会议并编辑会议纪要;局办公室秘书负责记录党组例会、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并编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签发。
第十六条 机关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干部职工(含事业单位干部)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平时的工作协调调度会由分管局长主持,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必要时,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对会议进行记录并编辑会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签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列入局专题会序列。会议确定的事项由牵头或为主的处室、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会议管理。对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凡拟在下年度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承办的系统内会议,主办处室(单位)应于上年12月底前将会议计划、方案和预算报局办公室,经局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各处室(单位)计划外召开的会议,须提交详细的筹备、预算方案,经局办公会议或党组例会批准后方能召开。
召开各类会议都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充实会议内容,精简会议人员,节省会议经费,解决实际问题。
本条所指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系指参会的市县地震部门或地震台站超过5家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工作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组织。以省政府和山东省地震局名义召开的综合性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或为主负责组织;会议印发的领导讲话,应经过党组和有关处室讨论修改,由局长审定。以省地震局名义召开的单项业务工作会议以及各处室召开的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由主办处室负责组织;会议印发的领导讲话,应经过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
党组会议、党组例会、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中,党组的民主生活会由机关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会同人事教育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筹备和组织。
综合性机关全体会议,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临时决定召开的,根据会议内容不同,原则上由主办处室(单位)组织。
各类联席会、学习传达通报会、评比表彰会、述职述廉会,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组织。
局内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原则上由承担日常工作的处室(单位)负责组织,进行记录,必要时编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列入局专题会序列。
主办处室(单位)组织各类会议,应根据全局工作安排情况,与局办公室协商确定会议时间,并报分管局长同意。
本条所指的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系指局内已经设立的各领导小组及工作组(如政务公开、密码工作、计划生育、信息网站、规划编制、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重点项目、安全生产、短临预报决策、离退休干部、机关作风建设、文明机关创建、维护稳定、安全保卫、人民防空),各委员会(如保密、福利、科技、预报评审、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和其他以局名义成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签报制度。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延误时间,对于无需召开会议研究的,或因时限过紧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议题,可以采取以阅代议的办法,以签报的形式作出决策。重大问题不通过签报进行决策。
主办处室(单位)应将签报件送局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登记后转呈分管局长,根据分管局长批示意见交主办处室(单位)。签报的议题涉及其它有关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在报送前征求相关处室(单位)的意见,相关处室(单位)应签署明确意见,主办处室(单位)汇总并在签报件上注明。
第三章 公文和督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类文件的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地震工作部门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精简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局办公室对以省地震局名义制发的公文要认真审核把关,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不发,可用便函和电报形式的不以正式公文行文。以省地震局名义召开的会议正式通知,采用专门定制的“会议通知”文件形式。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公文拟写水平。
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省地震局名义行文:(一)属于处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二)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纯粹照转上级文件的文稿。(三)处室召开的各市地震局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三条 提高公文运转速度。各级来文来电,统一由局办公室受理,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批送。急办件在正常运转的同时,复印并分送有关处室。各市局、直属单位(台站)报送的一般性请示、报告类文件,原则上直接批至业务处室办理,处理办理有困难的,由分管局长协调或提交会议研究。
除局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得多头主送,更不得直接报送处室。局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办理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交由局办公室按程序运转。局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局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地震部门向省地震局报送公文,应由所在市地震局提出办理意见并代为上报。越级行文的,局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并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阅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其他阅批人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或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二十六条 凡以省地震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审理。公文稿送办公室审理前,主办处室负责人应认真审核修改;涉及有关处室需要会签的,应先行会签。对文理不清、表述混乱的文稿,办公室应退回主办处室重新起草;对应会签而未会签或会签范围不全的,办公室应退回主办处室补办会签。未经局办公室审理的文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公文签发。省地震局发布的重要通知、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以省地震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按局领导分工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经分管局长批示后报局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局领导分管范围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处室的分管局长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其他分管局长同意后再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召开相应层次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重要决策督查。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会议纪要确定事项、局领导批示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是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处室。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上级的决策部署和局领导批示要亲自抓落实。对会议纪要确定事项,要在月初(月底)和月中的党组例会上汇报进展情况。对局领导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批示,除有明确时限的以外,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批示人。
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工作事项,由牵头处室(单位)负责协调和反馈、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处室(单位)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重要决策的督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局办公室在及时了解全面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局领导的工作要求,列出需要专门督查的事项,报请局长核定。(二)通知催办。局办公室将督查通知下发至有关主办处室,主办处室书面反馈进展情况、困难和问题。(三)汇总通报。局办公室汇总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分送有关局领导阅示。“督办通报”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核确定后,印发各处室。
第四章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第三十一条 局领导在省内考察、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原则上只安排局办公室主任、秘书或主管处室负责同志、主要工作人员随行,一般不超过2人。在外行程多于2天的,主管处室应将具体日程安排书面告知接待地地震局或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局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分管副省长和中国地震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离济出差,事前应报告局长同意,并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办公室。各处室、直属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济出差,事前应报分管局长同意,并将出差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报告办公室。各市地震局主要负责人到省外出差或休假的,应在事前报告省地震局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局领导的出差调研情况和在出差期间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应及时在局领导之间进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市县政府、其他部门等地震系统外单位和兄弟省(市)地震局领导同志来局交流工作,达成合作意向时,由为主承办处室负责形成备忘录,由主持活动的局领导或分管局领导审签。备忘录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市县地震部门来局汇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事先请示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示同意后,再具体安排。有明确汇报事项的,汇报单位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汇报后,承办处室负责形成备忘录。
局领导在外出差时同有关单位的工作交流情况,由随同出差的处室负责形成备忘录。
第三十六条 市县地震部门和其它部门邀请局领导出席的会议和活动,由局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第三十七条 局领导出访,由局外事办提出方案,报中国地震局批准,具体实施时,按有关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以业务培训、合作研究为主,不搞一般性考察。
局领导会见来访的外籍、港澳台专家和陪同活动,由局外事办会同有关处室提出方案,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
第三十八条 接待制度。各类接待事务,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不失格、不出格”的原则,尽量节约接待经费。
中国地震局局级领导、各设区市的市级负责同志、兄弟省(市)地震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来局进行综合性检查、调研、考察或工作交流时,局办公室负责接待活动的总协调安排。上述人员若属来局出席专门活动、学术会议和开展专项工作调研的,由主管处室承办接待工作,必要时办公室予以协助。其他人员的接待工作,依照对口承办的原则办理,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的接待活动。
中国地震局领导来鲁活动,主办处室原则上都要制定分工详细、责任明确的内部准备方案,同时编制详尽的活动安排表或活动手册,经局办公室审定和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确保活动组织规范有序。
第三十九条 要自觉执行党组的决定和组织决议,各处室负责人就某方面工作对外表态要协调一致,内部尚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依据职权和决策范围,在处室间协调一致、请示分管局长或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后再作答复。
第四十条 局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要做廉洁勤政的表率,严格遵守中央、省委、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关于廉政建设的规定,对应当办的事项按程序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该办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第四十一条 局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听取群众意见。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知群众所想,帮群众所需,急群众所急,善于做群众的思想工作,尽量在基层化解矛盾,基层解决有困难的,安排其本人形成文字材料逐级反映。办公楼内常设建议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定期收集意见建议,对署真实姓名的材料,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回复。
规范局领导接访程序。设立每周五(下午)为局领导接待日,在部署全局工作时尽量不安排会议和集体活动。群众要求当面向局领导说明情况,原则上应在接待日到局领导办公室面谈,并尽量准备好书面材料,以节约时间,利于工作。尚未向所属处室(单位)负责人说明情况,直接向局领导反映问题的,局领导一般不予接待。检举、揭发有关问题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按规定统一受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政务公开。对防震减灾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决策、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审批程序、办事标准等,要通过省地震局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机关的各种内部管理活动要增加工作透明度,认真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内部监督,积极创造条件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五章 工作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每周一次向分管局长报告工作,遇有重要问题随时报告,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局机关要加强与上级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地震局的工作联系。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底前,各处室、单位要按照党组部署,结合所主管的业务工作,研究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向分管局长汇报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每年年中和年底,各处室、单位要对上半年和全年工作进行回顾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研究改进措施,并由主要负责人在局办公会议或机关全体会议上汇报或述职。
第四十五条 实行常年局领导带班和处级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之外和节假日遇有重要情况、突发事件,及时处置并向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值班室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市地震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台站)都要及时报送政务信息,客观反映工作成绩、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局办公室负责随时编辑省地震局政务信息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中国地震局。各市地震局的简报只需报省地震局办公室一份,办公室送局领导传阅。
第四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定期编发《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简报》,及时向省有关部门通报防震减灾工作情况;定期编发《每周信息》,为局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使各市地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台站)了解全省工作,提供信息交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正常状态下的工作组织。发生显著性地震事件和破坏性地震时,按《山东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山东省地震局地震应急行动细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是规范省地震局工作程序的基本规定,是机关工作规章制度的核心内容。过去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工作规则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工作规则执行。新制定规章制度,其内容应与本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第五十条 本工作规则中的“直属单位”,指山东地震学会、局财务室、行政执法监察总队、省地震预报研究中心、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机关服务中心等直属省地震局的驻济事业单位,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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