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笔者就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和贯彻实施专门采访了山东省地震局局长晁洪太。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发布实施以来,有力的保障并促进了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对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请您谈谈为什么要对《防震减灾法》进行修订?
答: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和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以来,防震减灾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新阶段。各级政府始终坚持经济建设与减灾一起抓,把防震减灾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和任务,纳入规划,加大投入,同步实施,协调推进;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即高度重视事前预防,又注重协调灾后应急救助,全面提高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始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协调联动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形成了多方参与,共同促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新格局;始终坚持依靠法制,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检查,有力地保障了防震减灾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十年来,通过认真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防震减灾法灾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了一些新任务和新要求,特别是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充分反映了防震减灾工作亟待解决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还不适应,与政府和公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一方面,防震减灾工作不断积累了一些新的成功经验:不同层面的防震减灾规划相继制定并实施,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逐步实现数字化,城市生命线工程抗震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快速推进,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取得显著进展,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另一方面,有些法律制度与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已经不相适应,政府管理防震减灾的职能需要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需要明确,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管理措施需要强化,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需要更加广泛深入的开展,地震分级响应和紧急应急措施需要完善,地震灾后的安置与重建需要规范,防震减灾活动中的违法责任追究力度需要加大等,依法规范这些问题,必须通过修订防震减灾法,有针对性的设置新的法律制度,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问:防震减灾法修订后,主要增加了哪些新的内容和新的法律制度,主要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这次修订防震减灾法,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的指示精神。是在认真总结国内外防震减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对针对性不强、内容不全面的法律制度予以完善,对经过实际检验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对汶川地震灾害抗震救灾的成功做法,予以制度化。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与原法相比,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制度更加完善。强化了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社会参与、条件保障、科技支撑和法律责任,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必将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在保留原法总体结构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章,一是防震减灾规划,二是监督管理。原法共48条,修订后增加为93条,新增45条,修改完善40余条。确立了32项主要法律制度,其中:新建11项,完善16项,未做实质性修改的5项。
新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从事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标准、提升地震监测能力、地震信息共享与服务、地震小区划、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立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救援行动的条件保障、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
完善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防震减灾管理体制、防震减灾的社会参与、防震减灾的经费保障机制、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防震减灾依靠科技、防震减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分级响应机制、震情灾情报告与发布、震后应急措施、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这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充分吸取了汶川地震灾害的惨痛教训,着重于防震减灾总体能力的提高,着重于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的增强,着重于政府防震减灾管理职能的履行、着重于灾前预防与全面防御、着重于社会动员与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依法规范与调整的内容更加丰富,职责分工更加明确,规定更加具体,措施更加有力,更适应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需要。
针对影响、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有关法律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增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作出了提高其抗震设防要求的规定;强调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强调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明确了各相关主体的责任;强调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与技术服务,提高农村建筑抗震设防水平;强调加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监测设施建设,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强调重大建设工程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确保重大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强调震情灾情报告与发布等。
问:如何结合山东实际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
答:全面推进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我省的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抓紧制定出台与防震减灾法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我省现有《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2部地方法规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管理规定》、《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3部政府规章,防震减灾法规体系基本建立。目前,在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正在进行《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的立法工作,《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修订也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我们要结合山东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抓紧完成两项立法任务,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高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抓好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教育。把防震减灾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省防震减灾“五五”普法的重点内容,2009年要结合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的实施,布好局、开好头。宣传防震减灾法,要坚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与法制宣传相结合,法制宣传与地震科普宣传相结合,宣传社会与宣传领导相结合,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要创新法制宣传的形式,拓宽法制宣传的渠道,提高法制宣传的质量,讲求法制宣传的实效。要通过开展防震减灾法主题宣传活动,积极推进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把防震减灾法宣传贯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为动员全社会依法参与防震减灾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是,理清法定职能,抓好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确定了76项主要职能,包括政府职能、地震部门职能、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全面推进法定职能的履行。对于法律赋予地震部门的职能,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人,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法定职能的履行。加强对履行法定职能的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执法。
法律赋予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的履行,需要各级地震部门为政府当好参谋,为政府制定履行防震减灾职能的方案,将政府职能明确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抓好协调落实。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能,要站在防震减灾服务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来认识,把防震减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把握,促进经济建设与减灾协调发展,强化减灾也是发展的观念;要注重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争取部门间的支持配合,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要注重动员社会广泛参与,防震减灾既要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也要依靠社会、动员社会,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只是手段,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目的。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能不能脱离社会的支持,必须从社会需求出发,努力满足社会对防震减灾的现实需要。
四是,加强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关系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全局。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的必要性、重要性,把法律的贯彻实施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重点工作,全面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方案,明确责任,统一认识,把各级各部门的任务落到实处,逐级抓好落实。要按照防震减灾法的要求,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把防震减灾各个环节的工作统一到法律制度的框架上来,该调整的调整,该完善的完善,切实做到依法履行各项职能。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严格地震行政许可,依法管理防震减灾社会事务,努力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地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建立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法定职责,依法协调解决影响或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通过防震减灾法的贯彻实施,达到显著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综合能力,有效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的目的。

